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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财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12-21  阅读:2069
  第一条 工会财产是指各级工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属于工会社团集体所有的财产。工会财产是开展职工活动,发展工运事业,保障工会建设和兴办工会事业的物质基础。加强工会财产的管理与监督是工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保证工会财产的完整、完全和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其效能,根据《工会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财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管理原则。各级工会及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对所管理的工会财产负有法律责任。省、省属市工会由财务、事业、办公室、经审办、财产管理等部门参加建立财产(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分管财务主席领导。设立资产管理处(科),配备专职人员,负责领导、管理工会及事业单位财产管理工作。县、事业单位和基层工会由分管财务的主席负责,并指定人员做财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工会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实行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即财务部门负责按财产分类的价值进行管理核算和监督检查;财产管理部门负责验收、登记、保管、调配、维修、检查等项管理,并负责物品的数量核算,财产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动的,必须办清交接手续;财产使用部门和人员要爱护工会财产,合理有效地使用、管理、维护财产,确保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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