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浙商网2月28日消息 (通讯员 沈雁 胡振华) 全国首部商号管理和保护地方性法规——《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记者今天从省工商局获悉,与该法规配套的《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也已被省政府正式批准,并于3月1日起一并实施。《规定》和《办法》对知名商号的申请前提、认定条件、评审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这意味着,独具商业价值的企业无形资产不会因为法律空子被搭便车,经过数代人苦心经营的名企业、老字号也不会转眼间多出个“同门”兄弟。新的法规及实施办法将给大企业、名企业、好企业提供合法权益保护,使所有企业将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得到同等的约束和监管,从而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浙江于全国率先启动商号保护计划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我国加入WTO,企业商号显现出越来越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商号被假冒、盗用、侵权的问题日益突出,浙江省人大顺应全省广大企业的迫切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开全国之先河,制定出台了《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填补了我国商号管理法律制度的空白,完善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武器。
据悉,我省于2005年开始启动企业商号立法计划,省工商局先后召开了三次省企业商号保护立法研讨会和座谈会,通过国家工商总局、省人大、省高院、浙江大学有关领导和专家学者的研究讨论,明确了商号保护地方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经过大量的调研和起草工作,省工商局向省人大正式报送了《浙江省企业商号保护条例(草案)》,对开展我省商号地方性立法提出了初步的设想和建议,被列入了2005年省人大二类立法项目。2006年根据企业的迫切愿望和省工商局的工作情况,省人大决定将《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列入一类立法项目并通过多次调研论证,反复研讨,几易其稿,终于草拟完成了《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11月30日,《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正式经省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决定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按照《规定》和《办法》的要求,在企业名称登记和知名商号上报、核实工作中,严格审查申请材料,依法履行有关程序,确保依法正确地核定企业名称登记,确保知名商号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规定》创设了知名商号保护制度
作为全国第一部商号保护地方性法规,《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准确地把握了国家上位法的精神和原则,参考了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经验,结合浙江实际,把商号放到突出地位加以管理和保护,从立法原则、制度设计和立法技术等多个方面对现行规定进行了创新和完善,对商号“近似”和涉及商号保护密切相关的“同行业”等重要法律概念问题予以明确,创立了知名商号制度,对知名商号进行特别保护。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祖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规定》和《办法》对知名商号的申请前提、认定条件、考虑因素、评审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首次对同一登记机关名称含行业表述或不含行业表述商号间构成“近似”的情形、企业“同行业”的情形予以了明确,对商号与驰著名商标、知名商号相同或近似引起权利冲突的情况做出了具体规定,对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跨地区、跨行业的全方位保护。丁祖年认为,通过地方立法,从商号管理的角度明确了企业名称近似的判断标准,建立了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的事前保护机制,设立了知名商号的特殊保护制度等,从而建立了对商号、商标更为健全的保护体系。
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和《办法》的实施,是浙江打造“品牌大省”战略的重要方面,标志着我省品牌战略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顺应了履行世贸义务,与国际接轨的实际需要,为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侵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对于发挥工商职能,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激励企业积极创建商号品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哪些企业可以申请认定知名商号
新出台的《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明确了,申请认定知名商号的企业必须认为其他企业的商号与本企业商号相同或近似,已经引起公众误认误解,并可能损害其利益。在这一前提下,该企业还必须符合商号连续使用已满四年,并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企业的销售(服务)额、税收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近三年在本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近四年内未因违反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以及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产品销售(服务)基本覆盖全省或辐射不少于五个其他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等具体条件。其中,被国家和省认定为老字号的,可以适当放宽企业的销售(服务)额、税收、市场占有率、产品销售(服务)基本覆盖面等条件。同时,《办法》规定以通用地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或其简称、俗称作商号的、以著名的江、河、湖、海、山以及其他风景名胜作商号的,以他人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商号的,具有行业限定语、修饰语特征的商号和具有公共或特征的商号不能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
申请认定需提交哪些材料
《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规定,申请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企业应向负责其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申请书》;二是其他企业商号与本企业商号相同或近似,已引起公众误认误解,可能损害其利益的证明材料;三是统计、税务等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销售(服务)额、税收、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全省同行业中排位情况的说明;四是环保、质量技监、安全监督、劳动保障和税务等部门出具的企业近四年安全生产、合法经营等情况的审查意见;五是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出具的企业近四年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的消费者投诉情况的证明;六是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近四年信贷信用情况的证明或工商信用登记证书复印件;七是设在外地的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投资关系证明,设在外地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要外地代理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委托代理其产品或服务的有关协议、证明;八是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九是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