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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一政府未履行政复议职责 高院维护村民权益

2007-4-2 0:00:00

    备受关注的浙江省绍兴市政府未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官司有新进展。记者今天上午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作出行政裁定,撤销绍兴市中级法院行的政裁定并继续审理。

    据了解,新昌县政府未征得该县城关镇新岩村第一村民小组、第三村民小组的同意,擅自将位于钟林山、馒头山、火龙山等土地转让一些单位并在该土地上动工新建。

    新岩村第一、第三村民小组曾多次向有关部门信访。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新昌县城东新区管委会答复称该土地已被征用并支付了征用款。而新岩村第一、第三村民小组认为,新昌县政府征用土地未经过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也未支付征用款,是违法的行政行为。

    二零零六年四月四日,新岩村第一、第三村民小组以挂号邮寄方式,向绍兴市政府提出复议申请,但绍兴市政府至今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为此,新岩村第一、第三村民小组把绍兴市政府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绍兴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绍兴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告新岩村第一、第三村民小组起诉的是认为新昌县政府征用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进而要求被告绍兴市政府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新昌县政府存在征用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绍兴市政府又否认新昌县政府存在征地行为,故原告在缺乏基础性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直接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绍兴市中院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新岩村第一、第三村民小组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法院受理该案后,于日前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浙江省高级法院查明,二零零六年四月四日,新岩村第一、第三村民小组两上诉人以邮寄方式,就新昌县政府征地行为向被上诉人绍兴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绍兴市政府已于同年四月五日收到了该复议申请。

    鉴于绍兴市政府受理上诉人新岩村第一、第三村民小组复议申请后,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不符合《行政复议法》中的有关规定。原审裁定未能根据行政案件的特点,具体审查被诉行政机关是否依申请履行了法定职责,即作出驳回了两上诉人起诉的行政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依法纠正。新岩村第一、第三村民小组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浙江省高级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绍兴市中级法院(二零零六)绍中行初字第十六行政裁定,该案由绍兴市中级法院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