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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广告邮件最高可罚万元

2007-7-25 0:00:00

 今后,未经用户同意,向用户发送广告类电子邮件或通讯信息、违反有关广告内容规定的行为将被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昨天上午,《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到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审议。

  《草案》中明确提出,实行优惠和让利的广告,应当标明实行优惠、让利的商品品种、服务项目、时限、幅度或数额;附带限量、限时赠送礼品的广告,也应当标明赠送的礼品总量和期限。违反者可以被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中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不存在的、作出的允诺不兑现的、请名人代言或利用他人的肖像、签名、言语等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宣传,而该人未使用该商品或未接受该服务的,均视为虚假广告,禁止发布。如违反,将被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草案》还规定,禁止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包括发布广告不标明“广告”标记,而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的;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报告文学、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介绍商品或服务的;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事业单位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网址等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