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近日发布, 2006年浙江农村全面小康社会的实现程度达68.1%,比上年增长了4.1个百分点,继续位居全国各省市区第四位,全国各省区第一位。
2005年,浙江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660元,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680元,离农村全面小康6000元的标准相差320元。2006年,浙江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7335元,人均可支配收入达6208元,首次达到并超越农村全面小康社会标准。
我省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同时推动了生活质量的全面改善。2001年至2006年,我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大幅度提高,从3479.2元增长至5762.0元,从而使农村居民的消费结构和生活质量不断发生着质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