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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提高部分企业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

2007-8-21 0:00:00

浙江日报 杭州8月20日讯 记者今天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从今年7月1日起,我省提高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和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

  为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遗属、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的基本生活需求,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我省此次对这些人群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520元调整为575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440元调整为48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400元调整为440元。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非农业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265元调整为295元;农业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230元调整为255元。

  原国有企业中符合相关规定享受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生活补助由原每人每月295元提高到3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