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8-28 0:00:00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杭州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对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规定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和经营者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维修经营者在3日内不能提供因非维修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