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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2.4万元罚款48万元

2007-9-14 0:00:00

本报杭州9月13日讯 (记者 汪成明 通讯员 肖扬) 涉案货值24440.6元,罚款488812元——一张20倍的“天价”罚单,近日由温州市质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开出,处罚对象是无证生产桶装饮用水的温州市双岙天然水饮品厂。

  记者今天从省质监局获悉,这张罚单是我省开展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以来,质监部门适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处罚的第一案。

  今年8月3日,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龙湾区永中街道双岙村的温州市双岙天然水饮品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厂是在未取得证照的情况下擅自开工生产、经营桶装饮用水。至案发之日,共生产饮用水货值24440.6元,获纯利润2680.75元。

  据省质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特别规定》出台以前,依据相关规定,对该厂罚款额度最高限额为货值金额的3倍。《特别规定》对无证生产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规定对无证生产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处20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