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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起要缴水资源费

2007-9-30 0:00:00

        本报讯 从10月1日起,《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将同时施行。昨天,省水利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两个《办法》的内容进行了解读。

  按照《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或者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以及利用水资源发电(含抽水蓄能发电)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取水者),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农村使用本集体的水塘、水库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取用少量地表水,以及城乡供水管网没有覆盖区域因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则不需要缴纳水资源费。

  从江河湖泊、地下或供水工程取水从事农业生产,取水量在用水限额内的不缴纳水资源费;超过限额的,超过部分须缴纳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既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又能促进农业节约用水。

  取水者超过批准取水量取水的部分,其水资源费按超额累进加价征收。超过批准取水量不满20%的,对超过部分加收1倍的水资源费;超过批准取水量20%至40%的,对超过部分加收2倍的水资源费;超过批准取水量40%以上的,对超过部分加收3倍的水资源费。

                           信息来源: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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