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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排污最高要罚20万

2007-10-31 0:00:00

       早报讯 “无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原则通过,昨天,《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草案)》被提请到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排放污染物要领证

  杭州市环保局副局长周钢说:“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生态环境仍然比较脆弱,环保压力越来越大。而排污者违法生产经营和排放污染物是导致产生环境问题和损害环境质量的重要原因之一,必须通过完善地方环境立法进一步加强监管。”

  草案适用于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大气、水、噪声、工业固废污染物行为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以上人群需要依照条例规定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另外,排污者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前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不过,草案规定,“种植业、非集约化养殖业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染物向环境排放的,以及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不适用本条例。”    

  两种行为最高可罚20万

  草案规定,“无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继续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营业,并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草案还明确,“不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