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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私用撞人单位连带赔偿

2007-11-8 0:00:00

  本报讯 今年2月23日,正值春节长假,杭州余杭一家印染厂的司机金师傅从亲戚家拜完年,用单位的车子接老婆孩子回家。汽车开到余杭区东湖街道一路段时,突然遇到了开着三轮车横过道路的姚某。金师傅一时避让不及,将姚某撞倒在地,伤者被诊断为重型颅脑外伤。

  姚某的妻子将金师傅和他所在的单位一起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金师傅用单位的车,从事与职务无关的行为,导致姚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杭州余杭这家印染厂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疏于管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金某赔偿姚42万余元,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信息来源;钱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