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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再次提高低收入群众补贴标准

2007-11-27 0:00:00

       今年以来,我市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居民的消费价格总水平出现了一定幅度的上涨。1—10月,我市居民消费价格同比累计涨幅为3%,在全省1 1个地市中居第9位。面对市场物价上涨的形势,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低收入群体的生产生活,并积极采取措施平抑物价,加大对低收入群体的补贴力度。在1—9月份,我市对市区的城镇低保和困难家庭按每人每月30元、农村低保家庭按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了价格补贴,合计每人分别发放270元和180元的物价补贴;对企业退休人员在按国家规定提高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基础上,从今年7月起将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42元调高到47元,并将企业退休人员的节日慰问费从原来的每人每年300元调高到500元,夏季清凉饮料费标准从每人每月95元调高到110元。

  针对近期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出现一定幅度上涨的情况,为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根据省有关精神,结合杭州实际,市政府决定再次调高对市区低保、困难群众的物价补贴标准,具体为:今年四季度,城镇低保户和困难家庭的物价补贴从现行每人每月30元调高到40元、农村低保户的物价补贴从现行每人每月20元调高到30元,并要求有关部门在12月15日前发放到位。与此同时,市政府决定,从今年10月起,将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从现行每人每月47元调高到63元,并要求有关部门随12月份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一并发放到位。

  此次物价补贴到位后,今年我市对市区城镇低保户和困难群众的物价补贴标准已达每人每年390元,农村低保户的物价补贴标准已达每人每年270元,均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对市区企业退休人员也根据居民基本消费品价格上涨情况给予了相应的生活补贴。市政府同时要求萧山、余杭区和五县(市)政府要根据浙民低[2007]226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做好对低保等困难群众的价格补贴发放工作。

                                       信息来源:杭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