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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条例”下月起实施

2006-3-24 0:00:00

    “中央将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今年反腐工作的重点,而招投标恰是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领域之一,《条例》出台对惩治和预防招投标领域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等具有重大意义。”昨天,省政府法制办主任郑志耿说。
 
    郑所说的是:从4月1日起,《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在郑志耿看来,目前,我省招投标活动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如少数项目业主虚假招标;有的投标人串通投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有的评标专家不履行公平公正评标职责;一些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直接介入或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等。
 
   “一个很重要因素就是,政府监管不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和查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而《条例》将起到强化监督管理作用。”他说。《条例》规定:凡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或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10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处5000-50000元罚款。
 
    规范招投标活动重点是评标,评标的关键是专家。《条例》对此规定,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及利害关系人财物或好处的;向他人透露评标有关情况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并可处3000-50000元罚款,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