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6-19 0:00:00
北京新出台的办法明确规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负担。其中5类改造项目可向相关政府部门申报资金。其中,城镇住宅节能改造项目(城区四合院和平房除外)申请补助资金后的不足部分原则上由业主和原产权单位各负担50%,原产权单位可使用房屋维修专项资金的售房单位上缴部分,个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