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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公示价格将受罚

2008-11-26 0:00:00

  市物价和卫生行政部门日前作出规定,要求全市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从本月起主动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的公示,让患者知情消费。

  近年来,我市民营医疗机构迅速增多,至去年底,全市已有民营医疗机构865家。这些民营医疗机构按投资创办目的可分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中有营利性医疗机构714家。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根据国家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所有的公立医疗机构和部分民营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应按省级物价部门规定的统一价格执行;而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可根据需求自主确定,其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但由于部分群众对此不够了解,一些营利性医疗机构也未做好价格公示,群众就医后常引发收费方面的投诉。

  根据主管部门的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在其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价目本、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等方式实行价格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价格、价格管理形式等有关情况。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并应明示是否为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其实际销售价格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公示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价格发生变动时,医疗机构应当在执行新价格前及时调整公示内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价格公示的实际项目和价格进行收费。对收取的医药费用应出示明细清单,对住院患者还应提供一日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患者需查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时,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服务。

  此外,医疗机构还需在醒目位置公布“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医疗机构不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的,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物价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