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将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与金融机构发生的个人信贷信息;与商业机构、公用事业服务机构之间形成的个人赊购、缴费信息……都将列入数据库内。
《杭州市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将于12月10日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教育、缴费、贷款情况
都会进入信息库
按规定,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的范围包括:
识别个人身份以及反映个人家庭、教育、就业等情况的个人基本信息;
个人与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机构发生信贷关系而生成的个人信贷信息;
个人与商业机构、公用事业服务机构之间形成的个人赊购、缴费信息;
个人在从事鉴证、评估、经纪、咨询、代理等服务活动中生成的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生成的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
个人信用报告内不含有
超过保存期限的债务拖欠信息
根据《办法》,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内不能含有以下内容:民族、种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政治信仰;身体形态、基因、血型、疾病和病史等可能受到歧视的信息。
另外,个人信用报告的内容还不得包含以下内容:超过保存期限的债务拖欠信息、行业惩戒或者行政处罚记录以及除犯罪记录以外的其他不良信息。
根据《办法》,“个人信用征信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征信中介机构)对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债务拖欠信息、行业惩戒或者行政处罚记录以及除犯罪记录以外的其他不良信息,保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年。
个人信用报告
只能提供给三个对象
征信中介机构开展个人信用征信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征信中介机构应当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向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办法》所称征信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活动的中介机构。
个人信用报告只能提供给以下对象:被征信人;被征信人授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调查的司法机关。除了这三个对象,征信中介机构不得向任何人提供被征信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行政机关、公共事业机构
都将为信息库提供数据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将负责全市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的综合协调。
根据《办法》,杭州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用事业服务机构在个人信用信息生成之后,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库提供。
具体提供信息的范围、时间、方式等,将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信息提供人协商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个人信用信息使用记录应当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两年。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征信中介机构的征信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