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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航享有三大权利

2008-12-24 0:00:00

 专家说,根据联合国公约,中国军舰在亚丁湾、索马里海域实施护航,享有三项主要权利。

  根据中国参与签署和批准的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7条的规定,包括军舰在内的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无害通过权。所谓“无害”,是指船舶在通过领海时“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需要指出的是,有的国家明确承认军舰的无害通过权,如美国、法国、意大利;有的国家要求他国军舰通过其领海时需要事前授权或给予许可,如中国、越南、印度等,其中包括索马里。因此,我舰艇在护航时应遵守索马里有关通过领海的法律、规章及国际法的规定。

  除无害通过权外,军舰还有一项特有的权利——豁免权。军舰是其所属国主权的象征,所以,不论其在公海上或在另一国管辖水域中,都享有刑事、民事等方面的豁免权。

  根据《公约》规定,军舰还享有登临权。登临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军舰或军用飞机在公海上登临享有完全豁免权以外的船舶的权利。《公约》第110条规定,被登临的船舶应具有如下嫌疑:从事海盗行为;从事奴隶贩卖;从事贩毒行为;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