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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17天,陈水扁二次被羁押

2008-12-31 0:00:00

  台北地方法院于30日凌晨2时25分作出裁决,将前台湾当局领导人陈水扁羁押但不禁见。陈水扁时隔17日再次被收押。

  台北地方法院29日14时开庭,审理陈水扁羁押案。合议庭经过12个多小时的庭讯、评议后认为,陈水扁涉嫌重罪,且有串证、灭证、逃亡之虞,裁定陈水扁当庭收押但不禁见。

  陈水扁30日3时50分被押回到台北看守所。

  在庭讯之初,陈水扁的律师曾声请审理法官回避,以阻止庭讯继续,但未能奏效。

  对于台北地院的裁定,台湾检方特侦组主任陈云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尊重法院的裁定。

  此前,台北地方法院曾经两度裁决陈水扁无保释放,检方两次向台湾高院抗告成功。

  陈水扁因涉及多起弊案于11月12日被检方收押,12月12日特侦组依贪污、洗钱等罪起诉陈水扁等人后,案件移审法院,检方并向法院声请继续羁押陈水扁。但是台北地院审理后于13日凌晨当庭无保释放陈水扁,仅限制出境、出海、住居。

  对此,特侦组16日向台湾高院提出抗告,台湾高院于17日晚宣布撤销原裁定,并发回台北地院更裁,但台北地院合议庭18日经过审理,再度裁定将陈水扁无保释放;25日,特侦组向台湾高院第二次提出抗告,台湾高院28日凌晨再次裁决撤销台北地方法院的裁定,全案发回重审。

  台检方12日起诉到台北地院审理的扁家弊案,原先由审判长周占春的合议庭审理。台北地院25日召开庭长会议,依“后案并给前案”的原则,将案件并给审理吴淑珍涉及“机要费”案的合议庭审理,审判长为蔡守训。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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