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5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各界对“两个办法”的意见可采取以下方式反馈:电子信箱:yanglbxs@mohrss.gov.cn;邮寄地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邮编:100716;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信封上请注明“两个办法的意见”。反映给本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转递。征求意见自即日开始,截止到2月20日。
目前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有两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负责人昨天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作出详解。
他说,现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保”)在制度上规定覆盖所有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劳动者,也包括农民工,但在实际执行中,农民工参保的比例很低。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保的农民工2416万人,只占在城镇就业农民工的17%。
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主要有两难:一是缴费难,现行城保制度规定缴费标准较高。二是转移难,现行城保制度规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只转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统筹基金。
农民工离开就业城市 可封存个人账户
针对农民工收入普遍偏低的特点,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2%,比目前规定的平均缴费比例低了8个百分点;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可以根据本人的收入情况合理选择和确定。过去已经参加城保的农民工及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调整缴费比例。
针对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强的特点,办法明确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权益累计、接续的政策。
农民工离开就业城市时,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方面要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证明他在本地参保的时间和累计缴费情况;另一方面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
农民工回到原就业城市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自然解封;农民工到其他城市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可以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农民工由于各种原因未能继续参保的,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一直封存,个人账户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直到其继续参保或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已经参保缴费的权益不受损失。
与城镇职工享有同等权益
只要履行了同样的参保缴费义务,就享有同等的养老保险权益。到达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农民工,按照与城镇参保职工一视同仁的原则计发相关待遇。
缴费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不满15年的,而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由社保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资金转入其家乡的新农保制度,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待遇;没有参加新农保的,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
社保号码全国通用终身不变
由于农民工流动频繁而且规模大,因此首先从农民工做起,建立全国社保信息查询系统,逐步推广到全部参保人员人人都有社会保障卡。
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人全国通用、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在全国各个社保经办机构都能随时查询本人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等权益记录信息,随时能了解自己积累了多少权益。
一地参保满10年可做退休地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介绍,《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明确了退休办理地点确定原则。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首先依据其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在最后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基本养老金;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如在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