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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事项
2009-4-5 10:42:07
3月中下旬,区国、地税召开了企业所得税的清算会议,明确09年5月底前所有单位都将完成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的网上申报工作。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在2008年实施,今年的这项清算工作与往年相比,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尤其是出现一些税法概念上的模糊,在此,特别强调一下几点注意事项:
一、工资及三项经费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免征个税的通讯费应包括在工资薪金内。虽然08年工资薪金已取消工资的计税标准,但仍要把握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应注意:1、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工资相对固定,每次工资调整都要有案可查4、企业代扣代缴个税
二、福利费应注意的是1、要求本年实际发生的,不超过工资总额14%。2、内容包括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午餐补贴和出差伙食补贴)、发给员工的“年货”、“过节费”、节假日物资及职工旅游均不在福利费列支,应计入工资薪金2008年以及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余额,用完余额后,再按新税法工资薪金的14%内据实扣除。
三、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应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四、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期初余额的处理国税与地税有所不同,国税对职工教育经费期初有贷方余额参照职工福利费,先冲减,再列支。而地税则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期初有贷方余额暂不冲减。
五、社会保险费的扣除中要注意员工个人在户籍所在地自行缴纳并在企业报销的,暂不允许税前扣除
六、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八、借款利息
地税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本单位职工集资和其他个人的借款利息支出(包括向个人承兑贴息),暂按下列办法执行:
1、凡不高于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2、高于年利率12%而不高于本企业当年度实际取得同类、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3、企业向个人的承兑贴息按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企业。国税规定利息支出标准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但必须出具借款协议和合法凭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为2:1的借款利息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九、佣金
国地税都规定支付国外的佣金,确实无法判定对方是否有权进行中介服务的,双方有真实的合同和凭证,应允许企业在销售费用中扣除。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佣金按原规定服务金额5%范围内扣除。
十、捐赠税收处理
(一)汶川捐赠全额扣除,亏损企业允许在税前统一扣除
(二)其他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不得超过企业按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对同一企业既有汶川捐赠,又其他公益救济性捐赠有,允许其他公益救济性捐赠先行扣除,然后再全额扣除汶川捐赠
十一、坏账准备
(一)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得税前扣除
(二)实际发生先冲减以前年度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在实际发生年度扣除,坏账损失应按财产损失的有关规定处理,即需有中介机构出具的财产报损的专项审核报告。
十二、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08年1月1日以前购买的固定资产,允许按新税法调整折旧年限,但该固定资产总的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固定资产(包括08年1月1日前购买的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十三、装修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租入房屋不改变房屋结构、不延长使用年限的装修支出,可一次性扣除。
十四、开办费问题
国税允许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地税则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十五、加计扣除项目: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十六、不征税收入
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被排除在税法所谓的“财政拨款”之外,会计核算中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除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增值税进项)外,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七、股息、红利
(一)股息、红利收入是企业从投资方取得的。如在证券市场上转让股票获得的差价收入是属于转让财产收入,如持有股票的发行公司分配的股利则属于股息、红利收入。
(二)股息、红利收入的实现方式: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策时确认收入实现,不论企业是否实际收到股息、红利等收益款项。
企业应当按照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和其他利润分配收益全额确认股息、红利收益金额;企业如用其他方式变相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将权益性投资的全部收益款项作为股息、红利收益。
优惠政策
一、国产设备抵免
⑴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不考虑2007年、2008年所得税税率不同因素,也不考虑企业所得税减免因素,以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基数。 ⑵企业既有以前年度尚未抵免完的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余额,08年又有《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在计算当年可抵免税额时,可以先抵以前年度的国产设备投资抵免额。
二、小型微利企业
年报时企业提供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同时符合从业人数100人(工业)80人(商业)以下、资产总额1000万以下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以下三个条件。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以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标准。
(张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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