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全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
杭州市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已有三年多,在一系列优惠政策的扶持下,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较好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促进了经济发展。最近,杭州市政府又出台了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为什么要出台新政策?新政策新在哪里?哪些人可以享受新政策?新政策的施行将会对杭州的就业形势有怎样的积极影响?针对这些普遍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局长张建华。
问:我们都知道,原来杭州所执行的积极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对于推动杭州市的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效是十分明显的,为什么现在还要制订新一轮的就业再就业政策?
答:市委、市政府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 2002年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市委[2002]28号),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扶持政策,大力推动了我市的就业再就业工作。三年来,我市新增就业岗位42.99万个,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39.16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15.27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从2003年的4.39%下降到2005年的3.71%,下降了0.68个百分点。
但就业问题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十一五”时期,我市的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仍然十分繁重。同时,在工作实践中,我们也发现原有政策时限较短、覆盖层面较窄,需要进行及时的调整、完善和充实。所以,我们从2005年的上半年即着手进行制定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调研工作,根据中央和省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精神,我市及时出台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
问:新政策是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进行延续、调整、完善和充实,那么确定新一轮的就业再就业政策框架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答:“十一五”时期,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推进现代化进程的关键时期。实施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是做好“十一五”时期就业再就业的迫切要求,是我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我市制定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为重点,着力完善困难人员就业帮扶机制,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
在制定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框架时,我们主要考虑的是“六个结合”:一是上级政策精神与本地实际情况相结合。在认真执行国务院和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着重解决我市就业工作的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增加了一些具有地方特点的政策措施。二是新老政策相结合。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总体上是对上一轮政策的延续,是在全面总结原有政策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的,做到承前启后、新老衔接,不割裂前后的联系,而且更加便于操作、更能体现政策效应。三是需要与可能相结合。既考虑政策的力度,又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尽量做到相应协调,要在适当的成本范围内做到最大程度的扩大就业。四是政策扶持与建立机制相结合。既重视解决阶段性、地域性的突出问题,制定应急性措施,又考虑长期性、全局性问题,建立长效机制,构成一个完整的促进就业规范体系。五是促进就业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的联动机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提高就业的稳定性,提高失业人员就业的积极性。六是政策框架的统一性与政策体系的开放性相结合。文件的基本框架、就业再就业工作三年目标、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项目与国家、省文件相一致。除了税收政策,我市根据实际,对政策进行了扩展和充实。部分扶持政策,国家、省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仅有原则要求的,我市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新一轮政策的制定,也给县(市)留有一定的拓展余地。
问:杭州市出台的新一轮的就业再就业政策主要有哪些亮点?
答:我认为新一轮的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覆盖面更广、优惠力度更大、更具有杭州特色。
我市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创新举措,打造杭州积极就业政策新亮点,主要体现在:
一是突出重点,拓展了帮扶对象。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重点突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农村转移劳动力这三类扶持重点。把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持有市、区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及市双拥办颁发的《市区随军家属就业优待证》的人员,列入政策扶持对象。
二是增加了扶持项目。对持《就业援助证》人员中的“4050”人员、“协缴”人员灵活就业后,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将公益性岗位在原先的“三保”岗位的基础上,增加了社区助老(残)岗位;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从原先的勤杂岗位基础上,增加了协管岗位。
三是提高了扶持项目补贴标准。创新了用工补助与社保补贴扶持政策,对用人单位吸纳持《就业援助证》人员中的男55周岁、女45周岁及以上人员就业,给予更优惠的政策,从原每人每年4000元提高到第一年5000元,连续用工每满一年增加600元。
以上这些扶持政策,都将会给我市的下岗失业人员实实在在的帮助,将会在推动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问:我们注意到,《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是享受以上的这些扶持政策的凭证,请问哪些人可以领取此证?
答:我市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进一步拓宽了《就业援助证》的发放范围,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因改制而失业的人员(包括改制前为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失业人员)、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已办理“协缴”手续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未再就业的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失业6个月以上的夫妻双失业人员和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失业6个月以上的“4050”人员、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都可申领《就业援助证》。新一轮政策取消了原政策中 “低保”人员失业1年的要求和夫妻双失业人员、有抚养义务单亲家庭失业人员的年龄限制,以及“4050”人员的文化程度条件。
问:我们注意到新的就业再就业政策把培训放到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上,为什么如此看重培训?有哪些具体的政策?
答:目前来说,结构性失业问题仍较为突出。要让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就要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实现素质就业,这关键的就是加强培训。与直接给予补贴、安排就业岗位相比,这是一种必要的,也是更为积极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举措。
在新一轮的就业再就业政策里,我们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推动培训:一是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范围扩大到了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二是加大了补贴力度,对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参加创业培训按照实际支出予以全额补贴,其中参加SIYB创业培训按每人1000元标准予以补贴,成功开业并经营6个月以上者按照每人500元标准作为后续服务的补贴。具有杭州户籍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按其培训费用50%予以补贴。三是对失业人员参加初次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鉴定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问: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何时截止?
答:我市新一轮的就业再就业政策从2006年7月1日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12月31日,政策的有效期延长到了2011年。其中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问:杭州市从今年开始全面实施新一轮的就业再就业政策,您是否能展望一下未来几年杭州市就业形势?
答:我市确定在“十一五”期间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是实现全市城镇新增就业8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继续保持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工作任务相当艰巨,不过我想,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通过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全面实施,通过我市劳动保障战线工作人员的扎实工作,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这个目标一定能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