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的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证,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作为保障全省广大残疾人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目前进入征求意见阶段。省人大常委会特委托本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各级人大选举中要有适当比例残疾人候选人
《条例(草案)》对残疾人应该享有的政治权利作了明确界定,并以单独的章节进行阐述。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候选人。残疾人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比例的残疾职工代表。这为残疾人参与国家和企业民主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医保范围
在残疾人康复方面,《条例(草案)》明确,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合作医疗范围。残疾人购置基本辅助器具、负担康复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积极拓宽残疾人劳动就业渠道
关于劳动就业的阐述是《条例(草案)》中篇幅最大的一部分。其中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该比例的,按其差额人数和上年度该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另外,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并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盲人和重度肢残人可以免费乘坐公交、地铁
《条例(草案)》规定,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导盲犬等免费携带。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地铁等交通工具。
另外,《条例(草案)》对浙江省内残疾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作出明确阐述:残疾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有关部门应予办理。
欢迎本报读者提出意见或建议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条例(草案)》将再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