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提交“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决定草案的说明”,建议废止《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等7件地方性法规,修改《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等22件地方性法规。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提请废止和修改的地方性法规作出说明。
《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于1993年12月1日由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于1997年修订的刑法和2005年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已包含该规定的基本内容,并作了更严格的规定。同时,该规定中有些内容与现行法律规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实践中对卖淫嫖娼活动的惩治可依照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为此,建议废止该规定。
又如随着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已基本被覆盖,实践中不再执行,建议废止该条例。
说明中拟废止的条例还包括《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证条例》、《浙江省经纪人管理条例》、《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等。
从今年3月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省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对155件现行有效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审查。与此同时,委托专家进行审查,并在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清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