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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征税破题剑指高收入垄断行业

2009-12-15 8:48:21

“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当月计个税时扣除;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企业年金的个人和企业缴费部分均应缴纳个税。

      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杭城某保险公司一位人士向记者透露,从建立年金制度的企业分布来看,目前大多分布于电力、金融、通讯、交通、石油天然气等高收入行业或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

      个人和企业缴费部分均应缴纳个税

      此次《通知》重申了企业年金个人缴费的政策规定,明确了企业缴费的税务处理方法。比如:假设某企业职工年金账户中每月个人缴费100元、企业缴费400元,其100元的个人缴费不得在工薪所得税前扣除,属于个人税后工薪的缴费;企业缴入其个人账户的400元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直接以400元对应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的适用税率计算应扣缴的税款。

      同时,《通知》规定,企业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环节是企业缴费环节,即在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时,由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税款。

      据悉,《通知》明确了该文件的适用范围。即《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通知》,个人或企业缴企业年金今后都需要缴纳个税。”浙江天顾税务师事务所首席税务师陈良照对记者分析说,作为企业福利的一部分,根据目前的情况,建立年金制度的企业只是少数,所以,《通知》明确缴纳年金不免税,一定程度也体现了公平性。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8年底,全国有3.3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覆盖职工1038万人,仅占参加全国基本养老保险人数(截至2008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约1.74亿人)的6%左右。

      在此背景下,在调节收入分配的同时,此次《通知》又要体现对企业年金发展给予适当鼓励和扶持的原则,以鼓励更多的企业建立年金制度。记者注意到,《通知》仍是对年金制度给予了适当“优惠”,即把企业缴费部分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其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将提高员工的月薪,从而会相应提高适用税率)。

      调节收入分配释放新信号

      “按照新规,我们要多缴纳一些个税。其实,我们的收入并不高。”采访中,杭城某企业的一位员工表示。

       不过,或许由于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还是少数,本报记者对10位在企业上班的读者随机调查显示,大多数人表示支持新规。“建立年金制度的多数是高收入行业的企业,既然福利更好,应该让他们的员工多交一些税。”市民张先生的话具有一定代表性。

      杭城某保险公司一位人士向记者透露,从建立年金制度的企业分布来看,目前大多分布于电力、金融、保险、通讯、交通、石油天然气等高收入行业或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有一部分是业绩不错的上市公司或民营企业。此外,由于各种因素,有一小部分中小企业也有年金制度。

      业内人士分析,政府希望以此举调节收入分配。事实上,近段时间来,针对高福利的国有企业,国家已经出台和发布了不少类似的规定。今年9月,国税总局大企业司印发了《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明确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交通、通讯补贴等,均需按规定计征个税。11月,财政部又印发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中的比重,明确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对于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明确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名词解释

      企业年金

      所谓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又称“第二养老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此次《通知》重点对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