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白皮书。
据悉,白皮书内容7个部分,分别为:前言;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日本窃取钓鱼岛;美日对钓鱼岛私相授受非法无效;日本主张钓鱼岛主权毫无依据;中国为维护钓鱼岛主权进行坚决斗争;结束语。新华社受权发布白皮书中英文全文,白皮书日文全文同时发表在新华网上。
新华社评论说,白皮书是一面镜子,是历史之鉴,也是现实之鉴。白皮书更是一部教材,值得世人细读,以了解钓鱼岛问题的来龙去脉。白皮书同样是棒喝,警示那些至今不能清醒看清局势之人,切勿低估中国政府和人民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决心、能力和意志,悬崖勒马,停止一切损害中国领土主权的行动,回到谈判解决钓鱼岛争议的轨道上来。
以下为《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白皮书节选内容。
一、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中国台湾岛的东北部,是台湾的附属岛屿,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南屿、北屿、飞屿等岛礁组成,总面积约5.69平方千米。钓鱼岛位于该海域的最西端,面积约3.91平方千米,是该海域面积最大的岛屿,主峰海拔362米。黄尾屿位于钓鱼岛东北约27千米,面积约0.91平方千米,是该海域的第二大岛,最高海拔117米。赤尾屿位于钓鱼岛东北约110千米,是该海域最东端的岛屿,面积约0.065平方千米,最高海拔75米。
中国古代先民在经营海洋和从事海上渔业的实践中,最早发现钓鱼岛并予以命名。在中国古代文献中,钓鱼岛又称钓鱼屿、钓鱼台。目前所见最早记载钓鱼岛、赤尾屿等地名的史籍,是成书于1403年(明永乐元年)的《顺风相送》。这表明,早在十四、十五世纪中国就已经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
早在明朝初期,为防御东南沿海的倭寇,中国就将钓鱼岛列入防区。1561年(明嘉靖四十年),明朝驻防东南沿海的最高将领胡宗宪主持、郑若曾编纂的《筹海图编》一书,明确将钓鱼岛等岛屿编入“沿海山沙图”,纳入明朝的海防范围内。清朝不仅沿袭了明朝的做法,继续将钓鱼岛等岛屿列入中国海防范围内,而且明确将其置于台湾地方政府的行政管辖之下。
1579年(明万历七年)明朝册封使萧崇业所著《使琉球录》中的“琉球过海图”、1629年(明崇祯二年)茅瑞徵撰写的《皇明象胥录》等,都将钓鱼岛列入中国版图。而日本最早记载钓鱼岛的文献为1785年林子平所著《三国通览图说》的附图“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该图将钓鱼岛列在琉球三十六岛之外,并与中国大陆绘成同色,意指钓鱼岛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
二、日本窃取钓鱼岛
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后加快对外侵略扩张。1879年,日本吞并琉球并改称冲绳县。此后不久,日本便密谋侵占钓鱼岛,并于甲午战争末期将钓鱼岛秘密“编入”版图。随后,日本又迫使中国签订不平等的《马关条约》,割让台湾全岛及包括钓鱼岛在内的所有附属各岛屿。
1884年,有日本人声称首次登上钓鱼岛,发现该岛为“无人岛”。日本政府随即对钓鱼岛开展秘密调查,并试图侵占。
1885年9月22日冲绳县令在对钓鱼岛进行秘密调查后称,这些无人岛“与《中山传信录》记载的钓鱼台、黄尾屿和赤尾屿应属同一岛屿”,已为清朝册封使船所详悉,并赋以名称,作为赴琉球的航海标识,因此对是否应建立国家标桩心存疑虑,请求给予指示。
1890年1月13日,冲绳县知事又请示内务大臣,称钓鱼岛等岛屿“为无人岛,迄今尚未确定其管辖”,“请求将其划归本县管辖之八重山官署所辖”。1893年11月2日,冲绳县知事再次申请建立国标以划入版图。日本政府仍未答复。甲午战争前两个月,即1894年5月12日,冲绳县秘密调查钓鱼岛的最终结论是:“……没有关于该岛之旧时记录文书以及显示属我国领有的文字或口头传说的证据。”
日本外务省编纂的《日本外交文书》明确记载了日本企图窃取钓鱼岛的经过,相关文件清楚地显示,当时日本政府虽然觊觎钓鱼岛,但完全清楚这些岛屿属于中国,不敢轻举妄动。
1894年7月,日本发动甲午战争。日本官方文件显示,日本从1885年开始调查钓鱼岛到1895年正式窃占,始终是秘密进行的,从未公开宣示,因此进一步证明其对钓鱼岛的主权主张不具有国际法规定的效力。
1895年4月17日,清朝在甲午战争中战败,被迫与日本签署不平等的《马关条约》,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钓鱼岛等作为台湾“附属岛屿”一并被割让给日本。1900年,日本将钓鱼岛改名为“尖阁列岛”。
三、美日对钓鱼岛私相授受非法无效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钓鱼岛回归中国。但20世纪50年代,美国擅自将钓鱼岛纳入其托管范围,70年代美国将钓鱼岛“施政权”“归还”日本。美日对钓鱼岛进行私相授受,严重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是非法的、无效的,没有也不能改变钓鱼岛属于中国的事实。
1941年12月,中国政府正式对日宣战,宣布废除中日之间的一切条约。1943年12月《开罗宣言》明文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1945年7月《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1945年9月2日,日本政府在《日本投降书》中明确接受《波茨坦公告》,并承诺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
上述事实表明,依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钓鱼岛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应与台湾一并归还中国。
1951年9月8日,美国等一些国家在排除中国的情况下,与日本缔结了“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简称“旧金山和约”),规定北纬29度以南的西南诸岛等交由联合国托管,而美国为唯一施政当局。需要指出的是,该条约所确定的交由美国托管的西南诸岛并不包括钓鱼岛。
1952年2月29日、1953年12月25日,琉球列岛美国民政府先后发布第68号令(即《琉球政府章典》)和第27号令(即关于“琉球列岛的地理界限”布告),擅自扩大托管范围,将中国领土钓鱼岛划入其中。此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中国坚决反对。
1971年6月17日,美日签署《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协定》(简称“归还冲绳协定”),将琉球群岛和钓鱼岛的“施政权”“归还”给日本。海内外中国人对此同声谴责。
四、日本主张钓鱼岛主权毫无依据
1972年3月8日,日本外务省发表《关于尖阁列岛所有权问题的基本见解》,阐述日本政府对于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的主张:一是钓鱼岛为“无主地”,不包含在《马关条约》规定的由清政府割让给日本的澎湖列岛和台湾及其附属岛屿的范围之内。二是钓鱼岛不包含在“旧金山和约”第二条规定的日本所放弃的领土之内,而是包含在该条约第三条规定的作为西南诸岛的一部分被置于美国施政之下,并根据“归还冲绳协定”将施政权“归还”日本的区域内。三是中国没有将钓鱼岛视为台湾的一部分,对“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规定将钓鱼岛置于美国施政区域内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
日本的上述主张严重违背事实,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钓鱼岛属于中国,根本不是“无主地”。在日本人“发现”钓鱼岛之前,中国已经对钓鱼岛实施了长达数百年有效管辖,是钓鱼岛无可争辩的主人。如前所述,日本大量官方文件证明,日本完全清楚钓鱼岛早已归属中国,绝非国际法上的无主地。日本所谓依据“先占”原则将钓鱼岛作为“无主地”“编入”其版图,是侵占中国领土的非法行为,不具有国际法效力。
五、中国为维护钓鱼岛主权进行坚决斗争
长期以来,中国为维护钓鱼岛的主权进行了坚决斗争。
中国通过外交途径强烈抗议和谴责美日私相授受钓鱼岛。1951年8月15日,旧金山会议召开前,中国政府声明:“对日和约的准备、拟制和签订,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参加,无论其内容和结果如何,中央人民政府一概认为是非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1951年9月18日,中国政府再次声明,强调“旧金山和约”是非法无效的,绝对不能承认。1971年,针对美、日两国国会先后批准“归还冲绳协定”的行为,中国外交部严正声明,钓鱼岛等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针对日本侵犯中国钓鱼岛主权的非法行径,中国政府采取积极有力措施,通过发表外交声明、对日严正交涉和向联合国提交反对照会等举措表示抗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