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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出台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意见

2006-10-13 0:00:00

  城镇低收入家庭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居住问题,始终受人们关注。近日,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在今年年底前,所有市、县(市)全面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明年底前,实现廉租住房保障“应保尽保”。

  让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也享受廉租房

  《意见》提出,在明年底前实现廉租住房保障“应保尽保”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让城镇非低保家庭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也享受廉租住房。

  同时,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方式。对孤寡老人、军烈属以及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低保家庭,以实物配租为主;对其他享受廉租住房的城镇低保家庭,原则上以租金补贴为主;对城镇低保家庭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其承租的住房在保障面积之内的部分,实行租金核减。

  按照有关规定,各地政府每年要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5%以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也要按规定提取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租售并举

  《意见》指出,各地要严格控制建设标准、不得建造大户型、超大户型经济适用住房。禁止以集资、合作建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商品房开发。

  同时,经济适用住房要逐步实行租售并举,对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但经济困难、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以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公积金货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

  《意见》要求,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贷款期限最长可延长到30年,并适当提高贷款最高限额。还要开展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家庭提供贴息贷款的试点工作。

  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实行低门槛进入,先按5%的缴存比例实施,再逐步提高。

  建农民工宿舍可享优惠政策

  关于引进人才的居住问题,《意见》规定,要开展专项过渡性租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建筑户型以中小户型为主,以成本租金租赁。

  为解决农民工的居住问题,用工单位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在自有土地上建设农民工宿舍,出租给农民工居住,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