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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规定:查处教育乱收费不能一“退”了事

2006-10-20 0:00:00

  浙江日报杭州10月19日讯 教育乱收费不能清退了事,还要追究相关党委、政府、学校校长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教育厅日前出台《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从今年10月起,在查处教育乱收费问题时,对发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将采取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谈话诫勉、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未经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批准,擅自制定或批准教育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向学校下达收费任务和指标或者乱摊派、乱罚款、搭车收费、强制保险、强行捐资以及以办教育为名向学生集资、借资的;将不应通过学生收取的税费等交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向学生收取的;向学校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推销出版物、学具或各种用品的;对所属部门、学校的乱收费行为放任不管或者制止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乱收费的行为。

  办法还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学费、代办费、服务性收费和教育费,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者用于教育事业以外开支等行为的,也将追究责任。此外,对公办高中擅自扩大“择校生”招生比例、降低录取分数线、提高收费标准;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以调专业为名收取费用等乱收费行为,都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