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要求,“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从5月1日起实体销售、广告宣传中将禁止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市场获悉后,组织各部门力量,积极做好宣传整改工作。针对商户的门面广告、上架商品,市场管理部逐户发放了通知,市场办公室排查了场内所有户外广告,并制作了相关内容的宣传展板。根据文件精神,告知商户5月1日以后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不得带有“驰名商标”字样,而户外广告、门面广告不得“驰名宣传”,凡发布内容中出现“驰名商标”字样的,立即整改。
“驰名商标”正式禁止使用在广告宣传上,是“驰名商标”的理性回归,市场将持续关注商户商品、广告的整改,帮助督促商户避免风险。
(徐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