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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今年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的生活补助标准

2006-9-4 0:00:00

  浙江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今年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和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按中央制定的标准执行;无工作的残疾军人抚恤标准,按当地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优抚标准执行。

  今年是红军长征胜利70周年,中央提高了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地方标准低于中央现行标准的,要首先达到中央标准。在此基础上,省财政再按照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增加对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

  在乡复员军人在各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增加240元补助,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增加450元(含中央标准240元)补助。

  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中的老党员,按民政部、财政部规定,每人每年发给600元生活补贴。

  调整建国前城乡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对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浙民救〔2006〕126号文件中,建国前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作如下调整: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月补贴15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月补贴120元。